第一百零七章 洗房术愕尘世变 纷扰褪尽心自明

    第一百零七章 洗房术愕尘世变 纷扰褪尽心自明 (第1/3页)

    房产洗术防身立,

    脑壳亦须勤洗涤。

    世事如棋多变幻,

    唯学不辍心自安。

    “洗房”与“反洗房”之事,曾喧腾于时,今雅苑之老妇已得“反洗房”之术,以守其产。此术既出,真乃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诸君欲食“洗房”之瓜,先须明其义。试举一例以释之。雅苑常客之一老夫妇,购婚房耗资五百万,但唯记其子名下。依《民法典》之言,婚前之产,为婚前个人之所有,离婚时,妻不得分其半。然若婚后夫将妻名添于产证之上,则视为夫赠妻,法所认可。

    于是,“洗房”之术,关键在后续之行动。婚后,夫妇关系尚可,和睦度日。然数年过去,尚无子女,而男方父母望孙心切。于雅苑之老妇而言,生儿生女皆宝贝,然望早得孙辈,因己之年岁,欲于精力旺盛时照看之。女亦愿生子,然欲升级居所,换大屋,且欲于新房产证上添己名。

    “洗房”之事未起时,此愿多为人所理解。毕竟,子女出生,需更大空间,且须考虑学区。加之产证添名,亦属合理,终归房产归孙辈所有。于是公婆允之,先卖小居,得六百万,再贴三百万,总计九百万,换得地段佳之三居室,且近排名前三之公立小学。

    然问题出在此时,新居既得,女名已添,而公婆未得孙辈,反得子媳离婚之讯。此时问题显现。因房产乃婚后购得,且产证有男女之名,法视其为夫妻共同之产。故离婚时,多依一人一半之原则分割,女欲得半屋或等值四百五十万之现金。

    公婆闻此,惊愕不已。彼虽能购近千万之房产,然损近四百五十万,实难以接受。此钱乃数十年辛苦之所得,一朝失去,难以承受。

    此即“洗房”之全过程,而更令人愤怒者,某些“洗房”之事中,女于婚姻期间尚出轨,离婚乃与新欢共度。司法实践中,有过错者虽少分财产,但绝无“净身出户”之说。多数情况下,有过错者多得夫妻共同财产之四成至四成五。

    即使以最低比例计,九百万亦可得三百六十万。此非虚构,乃真事发生于雅苑。公婆辛苦一生,终让儿媳夺去半屋,此乃数百万之巨款。

    甚有情感博主于社交媒体上,传授“洗房”之术于女,全程指导其购买课程。此等人尚未成婚,或新婚不久,已策划“洗房”,真令人胆寒。

    正因“洗房”之严重,雅苑婆婆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界人士,定出“反洗房”之策以守其产。那么,“反洗房”之策究竟如何?仍用前例释之。

    公婆不反对为子换大屋,允先换后生,且于新房产证上添儿媳之名。但与前不同者,公婆与子签订借款合同,总额与购房款同,即九百万。

    今分析子媳之资产与债务。其资产为一市值九百万之房产,而债务为九百万之借款。若日后因“洗房”而离婚,儿媳虽可得半屋,但亦须承担婚姻关系期间之债务连带偿还责任。简言之,离婚后,儿媳得半屋,但亦须还公婆四百五十万本金。

    若儿媳有过错,或仅得四成至四成五之房产,但债务仍须一人一半,则她将损失数十万。

    此法虽能保购房款不失,但房产升值之部分则无法收回。若离婚时,房产已涨至千万,半屋值五百万,去四百五十万之借款,终只得五十万。

    为解此问题,雅苑婆婆又改进“反洗房”之术,于借款合同中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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