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欲加之罪

    第100章 欲加之罪 (第3/3页)

    “善。”

    “汝冷否?无碍,此非重资。”

    “吾将外出,同事相约,汝自观书,注意保暖。”

    “被子汝留用,汝归否?吾亦归途。”

    “此乃被褥乎?汝欲赠吾金?”

    “然,若是,吾便赠之。”

    “善,一百金。”

    “加之暖脚之器。”

    “谢汝,被子吾留,汝今日无暇乎?犹怒耶?”

    “吾或不能伴汝左右。”

    “为何?因前日之言乎?”

    “可通话乎?”

    “吾今不宜情事,心思在学业与工作上。”

    “吾不便误汝。”

    “吾可等,待汝有心之时。吾已知之,然不欲扰汝。”

    “请删吾之微信,即刻。”

    “吾感困惑,不欲轻启,亦不欲轻弃。然汝既有此意,吾必有其因。”

    “吾将等。”

    “大双,删之。”

    “吾闻之,然吾不能。”

    “汝欲止此,吾必有其考量,吾愿听之。若汝恐吾扰,吾可减少相见,减少言谈,若汝不欲此事,吾便不为。”

    “速寝,晚安。”

    “谢汝于怒时仍愿与吾言。”

    此大双之举,当属恶人先告状之实,自知理屈词穷,实则心虚所致,故以高声掩饰其忧惧之心。或恐闵唯礼君数度询问,触其敏感且难以启齿之隐衷也。当然,闵唯礼心中亦有不可告人之秘,是以草木皆兵,逢事便慌,一概认错。殊不知彼已如铁板钉钉,自认强奸之罪,于男女相恋之时,此类情事或有之。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载,强奸者,乃凭暴力、胁迫或他种非法手段,强行与女子合也。律条虽未明文限定犯罪之主必为男子,然论理之间,即亲密伴侣之中,此罪之构成亦非不可能。要之,合必两心相悦,若有强迫之行,则或可论罪矣。

    强奸之罪,何以定义与构成?乃谓不顾女子之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与之交合也。法律未言情侣或夫妻之间无此罪之可能。但有一方强之,无论是否情侣,皆可为强奸。

    若相恋之际有强奸之事,何以处之?如二人争吵而冷战,女子已明言不欲亲昵,而男子强与之合,则男子或可坐强奸之罪。犯此罪者,或可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刑或更重。

    何以预防与应对此等事?相恋之际,宜多沟通,尊重对方之意愿。若遇此事,宜速报警,求助于法律。法律者,保护众人之性自主权也,无论是否在相恋之中,强迫他人交合,皆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