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章 影响力范围
第450章 影响力范围 (第1/3页)
整个谈判,其实总体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唯一双方讨论的比较焦灼的点,就是农业研究院。
毕竟对于联合体来说,农业研究院是一定会在坦桑尼亚设立的,否则没有办法因地制宜的开发各种种子和研究种植技术,而对于坦桑尼亚来说,他们也是摸准了红星联合体要这么干,所以他们确定,只要条件提的好,那红星联合体大概率会接受他们的合作。
同样,对于红星联合体来说也是一样的,反正这个研究所是一定要设立的,那如果能以比较合适的条件,找到坦桑尼亚官方分享成本,那自然也是比较好的一个选择。
总之,双方正是基于这种想法,最终经过多轮谈判,总算是达成了共识。
在这個过程中,坦桑尼亚官方也付出了,可以概括为两条。
第一条就是,农业研究院的运行费用,全部由坦桑尼亚官方来承担,而且不得无故降低、克扣、拒不支付相关的科研和运行费用,否则双方的合作终止,同时农业研究院所有被认定为合理的科研项目以及支出,坦桑尼亚官方不能拒绝,至于怎么判断是否合理,由研究院的学术委员会决定。
当然了,坦桑尼亚官方作为出资的一方,自然也有监管权,他们可以监管整个研究院的科研费用使用情况,并且进行各种审计,以防止出现各种浪费和贪腐的情况。
第二条,红星联合体承包坦桑尼亚的土地,按理来说是要支付承包费用的,但是坦桑尼亚为了获得农业研究院的合作,所以做出了极大的退让,也就是承包的费用,基本上约等于没有收,因为最终的承包价格,是每英亩每年的承包费用,仅仅只有一美元,这就相当于不要钱。
所以最终坦桑尼亚官方从红星联合体粮农项目的直接收获,就是每年的税收以及那批粮食了,承包土地反正是没有几个钱,对于财政来说不值一提。
不过,坦桑尼亚官方在农业研究院方面,也不只是有付出,还有不少的回报。
第一个,就是坦桑尼亚官方会和红星联合体,共享农业研究院在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比如农业研究院发明了一种新玉米,并且注册了专利,那么专利归双方共有,如果这种专利授权给了其他的农业公司创造了利润,那么得到的美元,联合体和农业研究院会平分。
不过,其实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并不大,因为红星联合体本身就有粮农部门,就在生产各种粮食,如果发明的新种子性能特别优秀,那么红星联合体不可能卖给其他的粮食公司,因为那不就等于帮助竞争对手吗?而如果种子的性能不是那么优秀,卖也卖不出去几个钱。
不过坦桑尼亚官方手中的这些专利也是有限制的,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他们没有专利的决策权,换而言之就是,他们不能做主把专利授权给某些国家或者公司,也就是说,坦桑尼亚官方手中的专利,只能用于自己的生产,但是不能用于授权。
第二个,虽然坦桑尼亚官方共享有专利,但是种子专利和其他的工业技术的专利不同,种子的专利非常强调亲本,也就是最初获得的那个高产植株获得的种子,如果没有这个东西,就算是拿到了专利,也不能仿造出来种子,因为很多种子在生产过程中,都涉及到各种变异,而变异是不确定的。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坦桑尼亚官方虽然拿到了专利,但是绝大部分的种子他们还是没有办法自己生产出来,所以他们还是需要从红星联合体购买种子,不过他们购买种子,和其他的国家、公司、个人购买种子不同,他们购买种子价格很便宜,并且他们的购买要求,联合体不得拒绝。
但是,购买也有要求,那就是总共的购买量有上限,上限就是目前坦桑尼亚耕种土地的面积的限制,也就是说,坦桑尼亚官方不能从联合体购买到便宜的种子,然后拿到其他的国家去倒卖,这是完全不允许的,如果是小规模的也就算了,如果是大规模的,那就会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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