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1/3页)
第458章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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