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事实复杂,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实结果!

    第379章 事实复杂,不同的角度,判定事实结果! (第2/3页)

徐兴旺当初的口供是虚假的。”

    “那就需要拿出直接的证据,或者是客观的事实间接证据来证明徐兴旺没有犯罪的事实,而不是纠结于口供这一方面。”

    “口供存在于主观方面,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证据。”

    “关于这一点,检方想听一听上诉人的具体看法。”

    说白了!

    还是回到那一个问题上——徐兴旺的口供并不能够作为直接证据来进行翻案。

    因为当初徐兴旺的口供以及相应的事实都非常的清晰。

    从目前来看,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虽然苏白知道,徐兴旺的口供是非法采取的。

    可是没有证据!

    想要翻供,依靠的是证据!

    当然,这个案子也不是没有其他办法。

    这个案子能够让最高检进行抗诉,发回重审,也不是因为徐兴旺的口供。

    而是在于直接证据上。

    直接证据是什么证据?

    苏白提出来的新的事实依据就是——除了徐兴旺的口供之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有罪。

    那么从这一点上来讲,能判定徐兴旺有罪吗?

    不能!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就算是徐兴旺指控了案发现场。

    在先前被逼迫的口供中,陈述了相关的事实以及详细的作案经过。

    可是在整个案件当中,徐兴旺都没有留下来相应的犯罪证据。

    例如说指纹,凶器,DNA等。

    从这一点来说,就等同于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徐兴旺犯罪。

    说白了!

    当初徐兴旺的口供和认罪认罚对判决结果,起到了最大的影响!

    那么现在只要推翻当初的口供,就能够达到判决无罪的目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

    怎么去推翻当初的口供?

    或者说怎么利用间接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无罪?

    这个问题才是这场庭审最关键的问题。

    因为目前徐兴旺也没有特别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当初的自己的口供,是程序违规得来的。

    现在的情况是,需要看审判长对于该案件的情况进行相关的判定。

    看审判长是否依据最高检,认为本案所涉及到的判决证据不足。

    当然,苏白在这场庭审中,最主要的依靠并不是在这口供一点。

    而是在证据链上。

    赃物!

    还是这一个问题,如果是徐兴旺入室抢劫杀人,那么抢来的赃物去了哪里?

    对于检方卫海提出来的问题,苏白做了相应的回答:

    “在本次案件中,我方主要依照的直接证据有——”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除了我方的口供和认罪认罚之外,最直观的表现出我方有犯罪行为的就是我方去金店售卖的金链子。”

    “这是直接涉及到判定我方具有犯罪事实。”

    “对于先前的这种判定,我方认为,并不能够足以判定我方有罪。”

    “因为根据我方现在的表述,金链子是他在路上捡到的。”

    “在当时虽然说我方是犯罪嫌疑人,可是仅仅这一条并不能够指控我方有罪。”

    “针对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改判。”

    如果说,在一审或二审进行判决的时候。

    苏白这么陈述,法院不一定会判决有罪。

    那么现在苏白的陈述,法院则是不一定会改判。

    因为涉及到了20多年的冤假错案,其中涉及到的情况太多。

    法院也不可能说因为某些事实证据不足,就进行了判决。

    对于苏白的陈述,审判台席位上,林远峰在听取了其意见后。

    看向上诉人席位,也就是徐兴旺:“我想问一下上诉人。”

    “关于金链子的来源,你有没有证据来证实是伱捡到的?”

    “我说的这些证据是客观的,事实证据,比如说有人和你一起,看到你捡到了大金链子。”

    徐兴旺:“没有。”

    “好的。”

    林远峰点了点头,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场庭审是陷入到了一个麻烦的判定当中。

    为什么说是麻烦?

    因为在当初,是以徐兴旺的口供认罪认罚,作为主要的判定,当然再加上其他主要的证据。

    可是现在.…

    徐兴旺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口供。

    而且还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现在的口供是客观事实。

    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以前的口供是非法程序。

    最高检抗诉是看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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