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
第372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 (第2/3页)
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
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
“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
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
“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
“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
“根本不能!”
“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
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
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
但是却没有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进行陈述。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就是指的是之前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
目前根据以上,整个犯罪经过都非常清晰的展示了出来。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点,是黄雪梅的犯罪动机,由于嫉妒朱芸,从实验室窃取了剧毒化学品。
第二点是黄雪梅有没有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之前的犯罪经过是少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判定有罪。
可是现在呢?
现在找到了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下,已经从客观的主要证据上,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之前缺少的这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时也被补了上去。
从这一点上来看,证据链完整,至于万向东所陈述的没有直接证据,这完全就是在扯淡。
证据链都完整了,你还说没有直接证据?
伱说的直接证据只是你以为的直接证据而已。
而不是事实上的没有直接证据。
对于万向东的发言,苏白当即开口反驳: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本次庭审上明显的规避了相关的情况。”
“黄雪梅将化学物品隐藏在校园内,单从这一件事情上来看的确证明不了什么。”
“可是实际呢?”
“实际该案件并不是从单一角度来进行确认。”
“而是从整个事实来进行确认。”
“在上一次庭审当中,已经陈述过很多次,询问过很多次,黄雪梅为什么要从实验室内窃取化学剧毒品。”
“都没有得到回应。”
“当时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虽然说黄雪梅对朱芸有敌意,但是没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
“那么再根据现有找到的证物来看。”
“黄雪梅明显使用过化学剧毒物,那么化学剧毒物使用在哪里?”
“根据物证来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
“这一点是客观的事实证据,虽然被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表述黄雪梅没有进行投毒。”
“可是被告方对这一客观的事实怎么进行反驳?”
“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是怎么来证明黄雪梅无罪的?”
“如果想要证明黄雪梅无罪,那么就要说明缺少剂量的化学品去了哪里。”
“现在已经有客观事实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被告方委托律师或者是黄雪梅本人能不能够证明缺少的化学剂去了哪里?”
“或者说有没有事实证明?”
“如果没有事实证明,那怎么来确认无罪?”
苏白的这一陈述,对于被告方来说,无疑是犀利的。
从客观事实的角度讲,现在所具有的证据链已经充足。
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黄雪梅说自己没有投毒,或者是解释自己的行为。
完全可以解释。
可是在现有的客观事实下,你的解释也必须要有客观的事实。
否则的话,你的猜疑,你的猜测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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