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 唯一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就要判定无罪?!
第369章 唯一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就要判定无罪?! (第2/3页)
现在的情况是检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有投毒的嫌疑。
说多了,可能会出现错误。
不说话保持沉默,委托律师自然而然的能够进行法律上的解释。
到时候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黄雪梅不回答自己提问的问题,陈乐没有太过在意,继续开口:
“审判长,按照现有的证据链来看。”
“黄雪梅的口供应当不予采纳,并且其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
“宿舍内,唯有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化学品。”
“这与黄雪梅从实验室内带出的化学品一致,依照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应当予以判定。”
这个时候,作为黄雪梅的委托律师,万向东当即开口:“审判长,我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凭什么要申请判定?”
“凭借的是哪一点?”
“我知道检方的大致意思,检方的陈述是说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黄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动机。”
“然后黄雪梅在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的时候,又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
“这是检方所陈述的情况是吗?”
陈乐:“对的。”
万向东:“可是检方有证据表明,黄雪梅将化学用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了吗?”
“检方只是有证据证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用品从实验室带到了宿舍内。”
“还有就是黄雪梅和朱芸有着矛盾。”
“可是其他的呢?”
“例如说涂抹的过程,如何涂抹的,是不是黄雪梅涂抹的。”
“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检方怎么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带出来的?”
“如果说因为黄雪梅和朱芸两个人有矛盾,就表明黄雪梅故意投毒。”
“那么我只能说,检方的陈述完全不成立,完全是依靠个人的主观来进行判定判罚!”
陈乐微微皱眉:
“我方并不是依靠主观来进行判定办法,而是根据现有的客观事实以及间接证据来进行的判定。”
“根据时间线能够明显的表明。”
“黄雪梅和朱芸是在爆发了巨大的冲突后,前往实验室窃取的剧毒化学用品。”
“窃取完剧毒化学用品,没多久的时间,朱芸中毒。”
“可以从时间线上明显的看出来,作案凶手就是黄雪梅。”
万向东再次强调:“我还是那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检方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涂抹在朱芸洗漱用品的化学用品,是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带出来的?”
陈乐:“在本案当中,在投毒时间内进入黄雪梅和朱芸宿舍的没有其他人,只有本宿舍内的人员!”
“也就是说只有宿舍内的人员才能够接触到朱芸的洗漱用品!”
“从这一点上来看,黄雪梅的犯罪行为很明显!”
陈乐同样做出了回应。
对于陈乐的回应,万向东拍响了桌面。
“我就想问检方一个问题!”
“检方说的这些都是间接证明,并且都是根据主观进行的推测行为!”
“可实际呢?”
“实际上检方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检方说的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可是存不存在一种可能.…”
“是宿舍内的其他人偷取了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品进行了投毒的行为?”
“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就算是有千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那么所谓的间接证据都不能够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要想证明黄雪梅进行了投毒。”
“那么我方想请检方拿出实质性的证据!”
“我想检方也清楚,我方所表述的这种实质性的证据是什么。”
“这种实质性的证据就是检方怎么证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是投入到朱芸洗漱用品中的同一批化学品!”
“有没有证据能够表明?!”
“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我方还请检方撤销所谓的陈述。”
“因为检方所谓的陈述,根本是没有事实的猜测!”
“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凭什么判定我方当事人是犯罪人?”
“在我方看来,只是依靠现有的证据,这个案子当中不存在完整的证据链!”
“所以我方向法院向审判长申请,能够驳回检方所提交的诉讼申请,判决我方无罪!”
万向东抬头看向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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