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第344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 (第2/3页)
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
不和其他行政单位,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
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
.
…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
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
审判长敲响法锤后,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
“关于本次庭审,事实清楚,证据清晰。”
“各方答辩内容,合议庭已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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