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章 伪造证据?监察部门来人调查合议庭

    第327章 伪造证据?监察部门来人调查合议庭 (第2/3页)

可以说,掏空了钱包就购置了一套分房,还有其他财产让方如风能够结婚。

    在此期间,方如风一直在勤勤恳恳的工作,在结婚后工作算是比较辛苦。

    由于当初在结婚的时候,谢婷婷一直闹着加名字,方如风迫不得已加上了谢婷婷的名字。

    现在人常说,按照新规定的法律,婚房的购买,按照出资的比例,在结婚时进行划分。

    未出资者不得分割财产。

    加不加名字都无所谓。

    可实际呢?实际并不是这样!

    为什么?

    因为加名字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相当于自愿赠予的情况。

    这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虽然说规定婚前婚房按照出资比例,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财产。

    可是如果你加上名字。

    不是在特殊情况下,是按照自愿赠予一定份额,来进行判决的。

    也就是加名字,在判决结果的时候会判决分割婚前房产。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例如说在上都的某一例判例当中。

    女方因为没有落户资格,刚好男方有落户资格。

    于是自己一方出全款,写上了男方的名字,不过在后续离婚时。

    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这是什么意思?

    这怎么又变成按照出资金额来分定的呢?

    其实这个观点不一样,因为先前说加名字等同于赠予。

    先前的判决是以“赠予”这个观点来打官司的。

    而后者,是由于情况特殊,因为女方没有资格落户,所以才加上了男方的名字。

    属于被迫情况,不等同于赠予。

    当然,结婚房产加名字,也可以说是女方强迫的,但是这一点在法律上并不认同。

    因为婚姻的结合不属于强迫的范围之内。

    …

    话说回来,至少在现有的情况下。

    方如风保全了自己辛苦多年,以及自己父母辛苦多年的财产,没有让其他人不劳而获得到。

    要不然,如果真的让谢婷婷和其情夫拿走了方如风和其父母奋斗多年的财产。

    那才真的是恶心人。

    面对方如风的道谢,苏白开口:

    “不用谢我的。”

    “作为委托律师,这是我的责任。”

    “哦对了.…谢婷婷现在涉及到了婚姻中对配偶实施犯罪,涉嫌重大过错,可要求其净身出户。”

    “离婚官司的诉讼材料我现在都已经写好了,到时候我会交给李律师,让她来协助你接下来的庭审。”

    “还有.…我不知道谢婷婷有没有涉及到共同财产转移。”

    “这一点你需要向法院申请配合调查吗?”

    “可以的,我都听苏律师的。”

    “那既然这样,就申请法院查找是否有婚内财产转移的情况吧。”

    李雪珍点头:“好的苏律师。”

    等到暂时的将庭审后续情况处理完毕。

    李雪珍笑着开口询问苏白:“苏律师.…你的这个立案,太厉害了!”

    “你是怎么知道谢婷婷伪造立案证据的?”

    这个问题.…

    说实话,全靠经验!

    一般来说,像这种不确定性的案子,在立案方面很困难。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很难进行界定,在通常情况下,执法方第一时间想要做的就是调解。

    一审法院应该也是想要以调解为主。

    毕竟这种案子.…不属于特大的公诉案。

    属于可调节范围内的案件。

    法院和执法方一般属于能调解就调解,当事人实在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会提起公诉。

    但是谢婷婷一直死咬着,想把方如风送进去的心思,不同意调解。

    这显然很奇怪.…深入一调查,就能发现其中有问题。

    面对李雪珍的疑问,苏白笑着道:

    “等你以后成为资深大律师的时候,你就知道了.…”

    “奥!”

    “经验是吧苏律师,我懂!”

    李雪珍笑眯着眼睛开口,同时又问了个问题。

    “苏律师.…”

    “这一次的合议庭成员,显然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性问题。”

    “一审的审判判决,虽然说也是从法理上进行判决。”

    “但是毕竟当时方如风的委托律师没有提到咱们在再审庭审上提出的观点。”

    “可是咱们在再审的庭审上提出了这个观点,再审的合议庭林如凤审判长,依旧这么判定,显然不合适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