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
第253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 (第2/3页)
答辩内容来看,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完全没有提到和孙怡是认识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认识的关系还不一般。”
“根据孙怡刚才的回答,她是因为生气,所以才会在刚开始立案的时候坚决否认和王强认识。”
“按照这种情况来讲,两个人的关系肯定是相对熟悉,否则的话不会有生气的行为。”
“继续。”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讲的话,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相对熟悉,那么在一审的时候,王强完全没有提及到他和孙怡之间的关系,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够询问一下证人孙怡和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当时你们两个是怎么想的?”
“你们是不是约好的,一开始都装作互不认识?”
面对苏白的询问,王强和孙怡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尤其是孙怡.…
面对这种问题,她作为一个年轻的大学生,经历相对空白,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苏白的提问。
只能保持沉默。
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
“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审的庭审,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你们两个认识。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不搞笑吗?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
苏白的这种猜测,的确是没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
苏白继续开口:“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
“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
“来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而具有伪造的嫌疑。”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
说白了!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并且。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
那么这场庭审,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可能刑罚较轻,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至少判个两年缓刑。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实,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显然.…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需要对方拿出证明,孙怡和王强有关系。
在这一方面,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审判长席位上,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紧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
“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在这一点上,我没有注意到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据。”
“检方认为呢?”
林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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