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银行怎么证明银行的钱是自己的?
第十章 银行怎么证明银行的钱是自己的? (第1/3页)
李默举起手,向审判长申请。
于彩霞看向被告方,也就是李默的方向。
“被告方律师有什么疑问,可以当庭提出。”
李默深吸了一口气,将一审的判决抽了出来:“审判长,我申请对于原告律师的陈述进行驳回。”
“申请理由。”
李默将手里面的一审判决递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看到于彩霞将其拿到手里后,严肃开口。
“刚才原告律师,也就是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白,不服一审南都初级法院的判决,并陈述了相对应的理由,可是原告律师苏白,避重就轻,只讲述了判决的前两点,故意忽略了后面几点。”
“判决第三点是,南都初级法院认定,王力在明知那是银行的财物情况下,依旧选择使用此财物前往医院进行缴费。”
“当事人王力在刚才的表述中描述的很清楚,王力离开了银行以后,已经脱离了危险,依旧选择拿钱去医院缴费,依据此点,可以认定这是王力自己主观上的判断。”
“而不是原告律师苏白,描述的王力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我请问原告律师,在你方委托人明明知晓那是银行财物的时候,为什么选择前往医院,而不是拨打报警电话,将银行的钱上交?
或者说,完全等到自己抵达到一个安全的地点以后,再将钱进行归还。
但是王力偏偏做出来了将钱用于去医院缴费的行为。
这说明了!
首先他知道这是从银行抢的钱,其次,就算绑匪威胁他,那么在离开银行的那个时间点上,王力已经脱离了危险,不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
两者结合这难道不是从主观意图上等同于抢着银行的钱去救自己的父亲?”
“当然,我知道这是人性,我不否认王力从情感上对于自己父亲的关心和爱。
但是从事实,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对于王力的判决,并没有任何的问题。”
“审判长,我的陈述完毕。”
李默讲完,朝着苏白的方向看了一眼,最后一段话是他临时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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