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15)

    第429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15) (第2/3页)

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枢府事

    申櫶 印

    副官都总府副总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国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权办理大臣陆军中将兼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 印

    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 印

    附录(《江华条约附录》)

    通商章程(《朝日通商章程》)”

    《江华条约》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意味着朝鲜开始“开放门户”,并被视为日本实施“大陆政策”的开端和朝鲜沦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点。不过,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个条约却未能让有关各方(朝鲜、清朝)都引起足够重视,因为朝鲜将其理解为恢复与日本的“三百年旧交”而已。

    由于朝鲜把签订《江华条约》只当作是传统交邻关系的恢复,而并未意识到自己已被纳入了“近代条约体系”和“国际公法秩序”之下。因此,朝鲜国王高宗在接见回朝复命的申櫶时,首先感叹:“彼船皆已退去,实为幸!” 可见,事后的朝鲜为日本军舰撤退而感到满足,实际上確實是缺乏远见了。

    日本大久保政权则并非一心图谋要打开朝鲜的“国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只为巩固政权的“赌博”而已,对此也没有太大的信心与把握。因此,得知条约签订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书函中称,条约签订的成功为“意外之运,庆幸之至”。

    同时,朝鲜将与日本“重寻宿好”的情形咨报清廷,但未呈上条约文本;清廷则从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那里入手条约文本,但也对此没什么特别反应,或许因观念束缚,觉得这不过是一场形式上“闹剧”罢了?

    《江华条约》对朝鲜方面的不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显现出来。在条约中,日本表面上与朝鲜“修好”,并且似乎没有“过分”地破坏朝鲜的主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

    从缔结过程来看,它是日本效仿了欧美式的“炮舰外交”的产物,毕竟日方借口“云扬号事件”,以武力为后盾,逼迫朝鲜政府“打开国门”,并非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从条约本身来看,它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提出来的条款,并强加在朝鲜身上的;

    从条约内容来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贸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征关税(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货币使用权(条约附录)、获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测朝鲜海岸(第七款)、领事裁判权(第十款)等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日元流通权和无关税权利的规定,更是日方对朝鲜主权赤裸裸地侵害。

    而且,纵观条约全文,只规定了日本人在朝鲜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朝鲜人的权利和日本人的义务几乎只字未提,加上日本当时已迈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朝鲜仍处于以自然经济(自给自足)为主的封建社会。

    因此,日商来朝鲜的人数远远超过朝商赴日的人数,《江华条约》赋予了日方的各种特权,十分有利于日本对朝鲜的进行大肆的商品倾销和低价掠夺各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棉花、烟草、大豆、麻类等。

    纵观条约签订过程,日本为了逼迫朝鲜接受不平等条约,使用了许多讹诈手段,例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谈判时,才公开了他们是来签条约的,之前对这个任务却秘而不宣,以致朝鲜准备仓促;

    虽然日本使团只带了1000余名士兵,却对朝鲜谎称带了4000余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后任意解释,等等。

    总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丰、内部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充分学习了当时西方国家对付亚非拉诸国(包括美国胁迫日本自己签订《神奈川条约》)缔约的方式和内容,利用朝鲜政府的无知和软弱,以“外交讹诈”的手段,强迫朝鲜缔结《江华条约》,成功打开了朝鲜的“国门”。

    对日本而言,《江华条约》是日本大陆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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