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7章:皇帝大婚,万方来朝(上)
第397章:皇帝大婚,万方来朝(上) (第3/3页)
税”和“丁税”在其“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由“元太宗”孛儿只斤•窝阔台的幕僚们(汉化之契丹人耶律楚材)负责制定并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后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
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西元1280年),“元世祖”孛儿只斤•忽必烈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朝改国号为“大元”后的“至元”十九年(西元1282年)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等杂物。“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的“元贞”二年(西元1296年)始定江南征收“夏税”。
“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3000枚铜钱,相当于3两银子),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元太宗”孛儿只斤•窝阔台在位第八年(西元1236年)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即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
“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
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朝)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统治者们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在元朝“延佑”二年(西元1315年),由“元仁宗”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下诏废止“经理法”。
而且,“蒙元朝廷”治下的很多地方基本上都属于“自治”状态,因为蒙古人通常一年就来收一回税,也就是赶上秋高马肥之际收“秋税”,平时都在长城以北大漠草原上“跑马溜溜的草原,一朵溜溜的云哟……”
也正是因为元朝统治者的宽松政策,才让张士诚、朱元璋、陈友谅等“草莽英雄”钻了空子并成了“大事”。因此,等朱元璋当了皇帝后,一切都变了。作为元朝“宽松政策”的受益者,朱元璋缺“朕济之以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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