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8章:“皇上有赏”&“匠户制度”

    第388章:“皇上有赏”&“匠户制度” (第3/3页)

自行买卖。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匠户”。

    这些“匠户”的处境比前者要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级官吏,依旧往往巧立名目,“捕风捉影,蚕食匠户,以供衣膳”。所以,不论哪一部分“匠户”所受剥削和压迫,其实都很沉重﹐只是程度稍有些差别。

    和“民户”中的“牧户”、“农户”、“渔户”、“猎户”、“军户”、“站户”等一样,“匠户”中也有一小部分富裕的“上户”,而从元朝起,官府衙门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院官吏来负责管理,故待遇与一般“匠户”有所不同。

    到了明朝洪武二年(西元1369年),明朝官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二类。

    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

    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都可以自由“趁作”(安排),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被拘禁在官府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役皆永充。而匠户子弟被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是不能免除的。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而各“监局”的宦官们亦多占“匠役”。因此,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比如明朝天顺十年(西元1460年),工匠们先后逃亡者,就曾一度多达三万八千余人!

    明朝官府一方面设法招抚“匠人”,一方面又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而知情不举者,亦充军边疆。

    于是,到了明朝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年),明朝官府因人手不够,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即“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轮班匠”们便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

    至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明朝官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按照朝廷规定,“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故而“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到了清朝的顺治二年(西元1645年),清朝官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这些都是后话,因为就目前来说,明朝末年的底层百姓仍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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