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8章 掀清算

    第1348章 掀清算 (第1/3页)

    法制改革是贺烨的决策,并不是十一娘为了复仇突发其想的手段,故而陆离当年在世之时,其实就已经集合一帮志同道合之士,就如何变革拟定了详细章程,这个时候,其实只需正式推行实施。

    又太后党当然负隅顽抗,冯继峥在利益与声名“两全”之间犹豫不决,反驳起来便难免瞻前顾后底气不足,十一娘与贺烨的班底再加上正统系的鼎力支持, 他们引经据典措辞坚决,几回议商,将反对派批得体无完肤,可谓扫清障碍占据上风。

    一方面是因迟儿这个太子意志坚决,且主张并非只是因为听从皇后,正统派眼见太子虽说稚弱,但措辞亦能符合社稷大道,并不类同当年穆宗帝,毫无主见由人任意操控,这让诸位臣公大觉庆幸。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新法确能减少冤狱,有利于百姓得获安居乐业,改革之后,就算奸歹一时不能彻底清除,可经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也足以限制贪宦仗势欺民、陷杀无辜,这符合所有忠臣贤良的政治目标,他们素来恨鄙奸歹治理州县,作威作福行恶多端,连累满朝官员都被百姓误解为“官盗”,且这些奸歹非但不会受到任何惩责,还能通过攀附权臣,阿谀媚上扶摇直上,坐享高官厚禄耀武扬威。

    连官员都难获朝廷公允对待,何况于平民百姓?

    陆离为首拟定的新法,其实并不是将现行律条一一否定,而在于完善司法过程中的漏洞。

    如将逮捕、审讯、判决之权分化,今后尉司等机构只负责缉捕,却无权审决,负责审讯的是推司、狱司,负责判决的称法司,三司职能分化,还不能完全杜绝勾结一气陷害无辜,那么在审判上就必须加以更多限制。

    如强调推司鞫讯案件,必须贯彻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若为刑事案件,审讯时至少设立两个法庭,审讯两次:一审验明正身、核定证据、记录口供,这叫推勘;二审接到案卷,必须从头到尾再问一遍,叫录问、虑囚。

    另规定,州府一级二审,必须往邻州借调法官,若为死刑案,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称聚录。若二审在京师,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且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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