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章 小打小闹没效果,得整把大的
第366章 小打小闹没效果,得整把大的 (第1/3页)
姜白做人做事的风格其实很简单,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人毁我一粟,我夺人三斗。
你要是跟我讲道理,怎么都好说。
但如果你玩儿赖的耍流氓,那就别怪我动用“刑法”终极武器了。
周洪涛兄妹俩三番五次的挑衅也就算了,现在居然跑到小区门口来闹事,这已经触及了姜白的底线。
既然对方做这种很刑的事情,那姜白必须满足他们。
上门闹事嘛,用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说,这叫“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按照周洪涛等人现在的举动来看,已经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了,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但拘留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公家饭这玩意儿吧,吃三五天根本达不到惩罚和矫正的效果,至少不得一年起步?
姜白要么不出手,但凡出手肯定让你哭都没地儿哭去。
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只是违法,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你猜猜这是什么性质?
寻衅滋事行为直接提升为寻衅滋事罪!
这个罪名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界定不清,外延模湖,难以界定是否有罪,因此在业内经常被视为“口袋罪”。
换句话说,不论刑法还是别的什么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罪行标准。
到底什么行为,达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后果才算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本没有标准。
同一种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以不构成。
说构成也有道理,说不构成也说得过去。
具体怎么判那就看律师的发挥了。
说起来,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可是大有来头……懂的都懂。
寻衅滋事罪跟前身肯定没法比,但毕竟是承袭下来的,刑罚自然也不轻。
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解决问题确实有困难。
但只要解决了制造问题的人,那问题不就不复存在了?
周洪涛现在的行为已经满足“纠集他人”,若是死不悔改继续下去,接连满足“多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情节,那可就是五年起步,最高十年了!
所以姜白根本不予理会。
你闹呗。
愿意闹就闹,到时候有你哭的。
............
天水香泉小区正门口。
作为一个高档小区,天水香泉的正门还是挺气派的,门前也有一处比较大的空地。
这会儿正有十几个人聚集在这块空地处,又是拉横幅,又是大喇叭吆喝,引起了不少业主和路人的注意。
围观群众在周围指指点点,还有不少人掏出手机拍照录像啥的。
“哥,这么多人看着呢,咱是不是先走?”
一个三十岁上下,瘦得跟鹿鼎记里胖头陀不相上下的青年,凑到周洪涛身旁小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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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叫马三儿,跟着周洪涛讨活挣钱,这次被拉了壮丁过来帮忙。
“走什么走!”
周洪涛呼啦了一下消瘦青年的脑袋,说道:“咱办的是啥事儿你忘了?人越多越好,动静越大越有效,你特么咋净想着临阵退缩呢?回去,把横幅给我举高点儿,扯展点儿!”
“不是哥,我这不是怕事情闹大了惊动警察么……”马三儿挠了挠头。
周洪涛不屑一笑:“警察又能咋,我七舅姥爷三奶奶老姑他们几尊定海神针都请出来了,我还怕这个?”
“得嘞,听你的。”
马三儿不再说什么。
周洪涛清了清喉咙,左手抱着父亲周开河的遗像,右手举着个大喇叭,就开始了:
“各位乡亲父老,我也不想在这儿妨碍大家,占用大家的时间,但我是实在是没办法了。”
“我爸,一个年近古稀的老人,在那个姓姜的他商铺里从二楼摔下来,抢救了大半夜都没救回来,就这么走了。”
“大家评评理,好好的一个人在他的商铺里出了事儿,你说他作为商铺老板能没责任吗?”
“可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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