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章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感恩编辑力荐爆更)

    720章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感恩编辑力荐爆更) (第2/3页)

,2.5万股×(3200×0.3-129)=2077.5万元。”

    白青婷:“这调整了股份系数后,测算出来的期权行权后获利的金额没有先那么让人震惊,但是金额仍然还是很大的。

    你的这些调整系数,文总,是怎么得来的呢?”

    证券部总经理文平民回答道:“白老板,这些系数是我这从业以来的所经历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动数据统计测算出来的,没有什么理论上的依据。

    也就是说,只能算得上是一种经验数据。

    仅供参考使用。”

    白青婷:“文总,你研究这些数据很多年了。

    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证券部总经理文平民解答道:“这个股价本身就是波动性很大的,你原来测算出来的每股股票的单价实际是上当年市值峰值最高峰是所对应的每股单价,所以是一个虚高的单价。

    股票市场的市值他也不可能每年都能够做翻倍式的发展。

    再加上选择的行权日期是每年的4月1日,此时的股票单价应该还不是当年最高的股票单价。

    刚才我说的这些股票单价的折算系数,是我研究了很多家企业期权行权当日股票单价与当年预估最高股票单价所得出的平均系数,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白青婷:“好,这么说的话,现在算的这些数据可靠性就要高得多。

    再来看看数据的情况。

    首期期权第一次行权日期为2012年4月1日,2.5万股×(400×0.75-129)=427.5万元。

    首期期权第二次行权日期为2013年4月1日,2.5万股×(800×0.6-129)=877.5万元。

    首期期权第三次行权日期为2014年4月1日,2.5万股×(1600×0.4-129)=1277.5万元。

    首期期权第四次行权日期为2015年4月1日,2.5万股×(3200×0.3-129)=2077.5万元。

    假设这四期的期权都能够拿到手的话是多少钱呢?

    是427.5+877.5+1277.5+2077.5万元=4660万元。

    天啊,这70名受期权激励的员工,如果期权行权获利,全部按照我们预估测算的值落地的话,一个级别最低的人就可以在第五年累计获得4660万元。

    所以说啊,以后这些人是打不走,骂不跑了,利益太大了,太吸引人了。

    可以说行业内这样水平的工资待遇、奖金待遇、期权待遇等要算是最好的待遇了。基本上算是我们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把整个行业的待遇水平给抬起来了。”

    白青婷初步解释期权的详细规则: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京都市君必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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