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

    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 (第2/3页)

足以交租,也无力还债。年年借债,年年欠债。佃农世世代代受地主的剥削。在宋代农民中,佃农受压榨最深,革命性也最强。在农民阶级反抗地主的斗争中,佃农始终是基本的革命力量。

    (2)自耕农、半自耕农农民中还有大量的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据北宋户籍的统计数字,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即贫下户,与客户的数目大致相等。但实际上他们当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兼作佃农的半自耕农,甚至完全是佃农。因为,一是北宋政府为了榨取更多的赋税,租佃地主土地的半自耕农,虽然只有很少的土地,仍被编入主户,在第五等户中,大量的是半自耕农;二是自耕农破产,把土地卖给地主,沦为佃农后,却不能立即注销田产,改变户籍,产去而税存,随着地主肆意兼并土地,自耕农破产人数日益增多,这种产去而税存的户数必然逐渐增多。

    自耕农虽然不向地主交祖,却要对官府负担繁重的赋税和徭役,生活也很艰苦。自耕农、半自耕农靠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很难供给衣食,遇凶年饥馑,只得向地主借贷,又遭地主高利贷的盘剥,最后破产,沦为佃客。

    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仅靠农业生产,不得温饱,必须在耕作之余,经营副业,山区靠漆楮竹木、茶叶桑蚕,河湖地带靠蒲苇荷芡、捕鱼捉虾。

    但就是副业生产,也受到官府的巧取豪夺。他们无以为生,被迫起来反抗。

    自耕农、半自耕农是反抗地主阶级的一支重要的革命力量。

    (3)奴婢北宋保留一定数量的奴婢,主要用于地主官僚的家内服役。奴婢无财产,地位极低,一切听命于地主官僚的家庭。

    3。手工业者状况工匠是手工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宋朝官营手工业大都采用一种介于征调和雇募之间的差雇制,轮流征调工匠服役,给予雇值和食钱。民营手工业则普遍采用和雇制,雇主和工匠之间一般出于双方情愿。在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机户。这种专门从事纺织业的人户或作坊,是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梓州(今四川三台)有几千家。但机户常被官府或官史强迫织造匹帛,而且少给或拖欠工钱,最终破产失业。

    在北宋的州县城郭内还居住着许多富裕的商人。京城开封资产超过十万的商人很多,达到百万的富商也大有人在。许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机会贩运货物,牟取暴利。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成为封建国家的四民(士农工商)之一,取得了齐民的资格。国家允许商人中的奇才、能人参加科举,也允许其子弟参加科举。商人还可以接受朝廷的招募为封建国家管理税收,或向官府进纳钱粟,充当出使随员,或跟宗室、官员联姻,交结权贵而谋得官职。商人一般都要购置田产,使自己成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三)赋税和徭役

    1。宋代的赋税宋代的赋税,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制,即夏、秋二税。但宋代二税已不同于合租、庸、调为一的唐两税,而是专指田税。二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

    (1)身丁税男子二十岁为丁,六十岁为老。二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要交纳身丁钱(或粟、绢)。佃客编入户籍作客户,也要和主户一样交纳身丁钱。但这种身丁税只在南方地区实行,税额各地也不相同。

    (2)田税(二税)

    北宋田税,法令规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数量好坏收税,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夏税秋苗.秋税,是指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

    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输官税一斗。江南、福建等地,亩税三斗。宋代秋税往往不按实际产量抽税,而按亩定额征税,因各地农业生产情况不同,所以税额也有较大的差异。夏税收钱,或折成绸、绢、绵、布、麦缴纳,在夏季田、蚕成熟时征收。税额依上、中、下田的等第按亩规定,但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

    夏秋二税的税额,仅是规定的起码标准。在实际征收时,宋朝还以所谓支移、折变的办法加重盘剥。支移,指借口边境粮草需要,命令河北、河东、陕西各路的秋税,由纳税户运送到边地交纳,丰收地区的秋税,运到歉收地区交纳,以有余补不足,移此输彼,移近输远,故称支移.如果不愿或不能负担奔走远路的劳苦,就要再多交一笔支移脚钱。折变是官府对夏税规定的现钱和绸、绵、布、麦等各种定额,根据物价状况,借口临时需要,任意折换,加重剥削,如以绢折钱,再以钱折麦。

    折变时官府随意抬高和压低价格。官府和商人、地主串通一气,借折变贪污谋利,交税的农民遭到沉重的压榨。

    (3)官庄租赋官庄田地招佃客耕种,由官府收地租,称公田之赋.官田无人交二税,官府往往又把二税加到官庄佃客头上,即所谓重复取赋.佃客受到双重剥削。

    (4)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