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第1/3页)

【摘要】“春秋决狱”是始于汉代,终于隋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的依据,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儒家化。

    【关键字】“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后世对“春秋决狱”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本文对“春秋决狱”的由来、影响两个方面发表一点浅见,以求教于方家。

    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酷刑制度。在秦二世时,严酷的刑罚变得尤其的残酷,以至于“戍卒叫,函谷举”。

    汉初的统治者吸取了秦代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克咸阳以后,曾宣布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以约法三章维持秩序。汉初七十年的“与民休息”、“宽省刑罚”,使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时,作为上层建筑的统治思想——黄老思想,越来越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统治者急需一种与封建制度进步发展相适应,符合封建地主阶级长远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线。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以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在选拔治国人才的策问过程中,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1,应对策问,深得汉武帝赞赏。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官方的正统思想。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就以儒家经意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意相违背的,则儒家经意具有高与现行法律的效力。“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2汉初时,法律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许多的规定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不相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以儒家的经典著作作为断案依据的“春秋决狱”无疑弥补了这一缺憾。

    “春秋决狱”是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结合相结合,推行法律儒家化的一种手段。3

    “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是“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

    (一)“原心定罪”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4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在《太平预览》里有这样的两个判例,体现了“原心定罪”这一基本原则。判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判例二:夫死再嫁。“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5

    “原心定罪”更加看重主观的动机,这较之结果责任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文意深奥,内容笼统,甚至前后矛盾”6,因此,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败,司法官员甚至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经义,而不能真正的作到“原其心”,使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国学大师刘师培曾说“名曰以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舞文”7。

    二)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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