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十二章 倭国游记(完)
第一千三十二章 倭国游记(完) (第1/3页)
说着,邪马太郎端着一份文书来到卑弥呼等人面前,将文书缓缓打开。
却见文书如下“倭国内乱,百姓疾苦,大汉辅政大将军及倭国诸国盟主邪马台王国女王签订协约,以求倭国和平,内乱平息,为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将军令大汉远洋舰队第一分舰队司令蒋钦、副司令周泰为全权代表与邪马台女王等彼此校阅协约,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邪马台女王代表倭国诸国承认大汉国为倭国诸国宗主国,大汉国有权干涉倭国对外的外交、军事、商贾等行为,倭国诸王必须得到大汉国册封方能为王,未得册封而号王者为伪王,大汉国有权讨之!
第二款:大汉国承认且只承认邪马台女王为倭国代表,大汉国做为宗主国有义务帮助邪马台平定内乱。
第三款:邪马台女王代表倭国诸国联盟承认对马岛、马关为大汉所有,具体疆域范围,由两国协商确定。
第四款:邪马台女王代表倭国诸国承认大汉国拥有在倭经商、勘测、采矿、驻军等权力。
第五款:大汉货物进入邪马台,不得额外征收任何关税或其他税赋,邪马台货物进入大汉国亦如上例。
第六款:倭国承认大汉货币且允许大汉货币流通于倭国,倭国原有货币和大汉货币兑换比例由两国协商确定。
第七款:倭国诸国未得大汉朝廷允许,不得私制纸币等非金属货币,一旦发现,大汉国有权对私制之国讨之!
第八款:倭人进入大汉,如触犯大汉律法,应按大汉律法追究,如倭人逃回倭国,倭国应将罪犯押送回大汉,如大汉国民在倭国触犯倭国法律,亦如此,但汉人押送至倭国必须先得到大汉朝廷允许,大汉抓捕倭人则应对倭国进行告知。
第九款:如汉人发现倭国矿产,汉人应有优先采矿权,倭国不得擅自加征税赋亦不能无端阻拦。
第十款:为防止两国生隙,凡汉军驻扎之地,汉制方圆十里内,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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