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儿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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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儿戏(一)

    孩子们在一起相斗“比狠”,为了公平起见,避免以大欺小,对相斗的二个小孩,有几个硬性规定:

    第一是在年龄上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就是以大欺小,会被所有小孩看不起的。

    三岁以内的小孩,打架没有轻重,都是撕咬为主,都有看护人,是不允许他们相斗的。

    三到六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半岁。

    七到十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一岁。

    十一到十四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一岁半。

    十四到十八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二岁。

    十八岁以上,就是成年人,不允许相斗玩耍了,打架就是动真格的了!

    第二是不准使用“凶器”,所谓“凶器”,可不仅仅是指刀枪之类可以行凶杀人的武器。

    “凶器”还包括石头、棍棒等,可以造成不良后果的器械都属于“凶器”的范畴!基本上,小孩子的比斗只能徒手搏斗。

    当然,也有人脱下布鞋用来打架,这是不算犯规的。

    这些乡野规矩,虽然并没有写在纸上,但也是祖祖辈辈口口相传下来的,记在每一个人的心里,大家都是自觉遵守。

    偶尔有大小孩违背了这个规矩,欺负了谁家的小孩,只要自家小孩没有大碍,这家人也不会找上门去!

    但地方上的人,却容不得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的眼里,这要是带坏了风气,谁家的小孩也不敢轻易出门了,这是了不得的大事!

    很快就有地方上的头面人物找上门去,和家里的大人谈话,没有谁家敢不听劝阻的!

    这样他们家就要承担没有家教名声,而全家人包括小孩在内,也会被乡人慢慢孤立起来!

    他们就算是心里不以为然,多半是要给来人面子,领着大小孩,到小小孩家里赔礼道歉,才能消除这件事造成的不良影响!

    涉及到家教的事情,乡人们都极其认真,容不得谁家的大孩子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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