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

    丧服小记 (第2/3页)

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阙文)。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甞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宗子,母在为妻禫。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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